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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將自五月一日起開辦弱勢民眾就業家庭安置補助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勞工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自五月一日起開辦弱勢民眾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家庭安置補助,希望能協助他們自立更生,早日脫離經濟困境。符合資格者可自五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五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申請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本項經費用完截止。符合資格者請儘速申請,洽詢專線:二二二七六五一六勞工局黃小姐。

  勞工局表示,許多的民眾家庭困難,亟需工作或學習技能,但又因有幼兒或失能長者需要照顧,因此,針對技能不足或受年齡、家庭因素限制的民眾,特別自五月一日起開辦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之家庭安置補助。

  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市民(廣義軍公教人員、政府公共就業服務方案等除外),因就業或參加公辦職業訓練,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六十五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長者(申請者或其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需安置者,並具備下列補助對象之一者,可檢附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向勞工局提出申請:(一)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九十三年為八千五百廿九元)二.五倍者。(二)單親家庭。(三)負擔家計者。補助金額最長以補助六個月為限。

  托幼:(一)全日托:每人每月補助四千元整。(二)半日托或課後安親、短期補習每人每月補助二千元整。托老:(一)重度失能者每人每月補助五千元整。(二)中度失能者每人每月補助四千元整。(三)輕度失能者每人每月補助二千元整。

  勞工局指出,符合資格之市民可檢附下列文件,向勞工局提出申請:(一)申請表。(二)九十一年度所得證明。(三)戶籍謄本。(四)有就業事實者,檢附勞保證明;參加公辦職業訓練者,檢附結訓證明書影本乙份。(五)如委託有證照保姆或看護人員,檢附其證照影本及其開具之受託證明。(六)如委託立案托幼(含短期補習班)、托老機構,檢附繳費證明文件。(七)托老者請檢附長者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八)負擔家計者並需檢附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配偶及直系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醫療證明等)。(九)領據。(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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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4-04-30
  • 點閱次數: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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