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 新聞局 |
發佈類別: | 工務類 |
發佈內容: | 台中市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公布實施之「台中市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所管理自治條例」,根據各界反映意見,決作局部修正,主辦單位工務局建造管理課並已舉辦公聽會予以綜合彙整,即將簽送法制室定期召開法規審議委員會議,進行審議。 主辦單位工務局建造管理課表示,制定此一自治條例目的,在有效管理營建事業產生之剩餘土石方、營建廢棄物及混合物,以維護公共安全、環境保育與衛生,以及資源再生之處理等,涉及政府甚多單位及有關業者權益。 公聽會舉辦時,各界發言意見以中科園區正進行開發產生大量剩餘土石方、廢棄物及混合物,且施工範圍跨越台中兩縣市,得不適用「台中市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所管理自治條例」之範圍。 其餘原條例第廿一條規定,處理場所得設置於農業區、保護區、乙種工業區或專用區,平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公頃,容量為一萬立方公尺;山坡面積不得小於三公頃,容量不得小於三萬立方公尺;由於大面積土地不易覓置,建議另作適當之規定。 原自治條例第卅七條規定,合法處理保證金之繳納,應按核准處理總量每立方公尺五元計算,建議應按實際處理量繳納,並以一年為計算基準,另外並建議處理場所收受之餘土超出核准量,及建築工程未依規定申報營建剩餘資源者,應訂定罰則。(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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