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 新聞局 |
發佈類別: | 其他類 |
發佈內容: | 「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為鼓勵雇主僱用失業及特定對象勞工及其他依法被資遣之失業勞工,主動成立一批訪談尖兵,直接到雇主廠方處協助符合請領資格廠商辦理申辦事項,一方面可避免事後缺件補件,加速案件之合格率;另方面也透過訪談增進企業僱主對就服機構各項服務措施的了解。 根據獎助辦法規定,雇主只要符合僱用非自願離職的本國籍失業勞工,且該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二十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且依法發給工資,並為受僱者申報參加就業保險者,即可申請僱用獎助。 有關獎助的給付標準,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五千元,最長以發給十二個月為限。至於雇主申請期限,則於雇主連續僱用達六個月起,按季向原受理求才登記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不過以下五項情況,不得請領僱用獎助:原雇主未滿一年再僱用同一離職勞工(不過若其離職原因為依法資遣者,不在此限);雇主於申請前二年間,有非法解雇或資遣勞工者;雇主僱用同一勞工,並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受僱的勞工經其他雇主最後一次申領獎助未滿一年者。(4/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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