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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犬隻在外遊蕩 飼主將會被處以罰金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環保類
發佈內容:   家有養狗的人要注意了,台中市動物防疫所日前在西區對疏縱犬隻的民眾,開出首張行政處分書及六張限期改善勸導書,防疫所人員表示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都應該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否則即可處以二千元到一萬元的罰金,愛狗人士應多注意自己的愛犬是否在外遊蕩。 

動物防疫所為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及配合處理環保局捕捉流浪犬有關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已自一月份起派遣本市動物保護檢查員會同環保局辦理動物保護查緝工作,凡是發現犬隻在外遊蕩沒有主人陪同,或以鍊繩牽引者,犬隻都可能會被當成流浪犬捕捉,為了避免家犬變成流浪狗,飼主應該將愛犬養在家中而不是讓愛犬在外四處結群,甚至對路人做出攻擊動作。 

動物防疫所平日即經常接到民眾檢舉案件,原因多是一般家犬或工廠養來護衛的犬隻,因主人疏於照顧或故意讓其在住家工廠附近巡守,這類巡守在一般人眼中跟流浪犬四處遊蕩並無不同,而讓人對其產生恐懼,防疫所接到檢舉案件時會配合環保局前往稽查捕捉,但在捕捉過程常會有飼主出面要求領回愛犬,對這種情形防疫所將一律開單告發。 

另外,防疫所在行動中也發現有許多民眾未為愛犬辦理寵物登記,這類案件防疫所都會開單要求限期改善,再不辦理登記者仍會予以處罰,動物防疫所籲請市民飼養犬隻就應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勿將愛犬隨意疏縱戶外以免影響環境衛生及行人安全。 

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規定中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是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犬隻。(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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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發布日期: 2003-02-19
  • 點閱次數: 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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