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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對營造業法疑慮 營建署將開會指示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營造業法於二月七日公布實施,由於「營造業管理規則」所規定之內容有甚多差異,引起業者質疑,台中市政府工務局表示:內政部營建署決於廿六日召開會議並作成指示,希望業者稍安勿躁。 

主辦單位工務局建造管理課表示:營造業法公布實施前,對營造業之輔導係以「營造業管理規則」為依據,營造業法公布後,對於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規定,相關科系畢者必須修習建築、土木學分,營造業申請登記時應提出營運計畫,營造業升等(分甲、乙、丙三等)除業績外,並須經過評鑑…等均與過去規定有所不同,但新增規定例如學分多少、營運計畫涵蓋那些內容、以及如何評鑑等並未詳細說明,在子法未訂頒前是否應訂定過渡性措施均引起質疑。 

營建署表示,將於廿六日召開會議,對引起質疑內容作成決定,以便有所依據。(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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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發布日期: 2003-02-19
  • 點閱次數: 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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