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 新聞局 |
發佈類別: | 工務類 |
發佈內容: | 台中市政府將訂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有關國宅社區暫不納入。 主辦單位工務局住宅行政課表示,有關國民住宅社區係依照國民住宅條例、國民住宅社區管理辦法及該辦法之「台中市補充規定」予以管理維護。而國民住宅條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特別法,同時,有關此一問題並經市府請求內政部營建署予以解釋。 內政部營建署之解釋略以:「…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應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執行管理與維護工作,且其經費係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保管支用,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機制,自主管理社區事務及相關經費之意旨仍有差距…」,宜就目前國民住宅條例及相關子法未規範部分,在市府補充規定國宅社區適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機制,並明定其適用範圍,避免造成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工作之困難。(4/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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