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 新聞局 |
發佈類別: | 工務類 |
發佈內容: | 台中市政府對於非公共之建築工程未申請許可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者,為體恤民困促進地方繁榮發展,經考量業主可接受之罰款額度且兼收嚇阻效果,避免業主違規,頃研定處分原則,並自即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先行試辦,期滿後再檢討修正。 依照建築法第廿五條規定以上工程未申請許可,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者,依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應處以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部分造價之千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市府為體恤業主研定之處分條例,主要內容如下: (一)未申請許可擅自建造者 -法定工程造價未達二百萬元者,按先行施作部分法定工程造價十 分之十計算。 -法定工程造價超過二百萬元者,按先行施作部分法定工程造價千 分之十五計算。 (二)未經申請許可擅自使用及拆除者,按先行使用及拆除工程造價千分之十處罰,其罰款金額上限,視違規先行使用及拆除工程造價規模依照下列之規定: 1造價未達一千萬元者以新台幣六萬元為上限。 2造價一千萬元以上者未達五千萬元者,以新台幣十二萬元為上限。 3造價五千萬元以上者,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三)違規情節重大者,得視個案情形專案簽請予以千分之五十以下罰款處分。(4/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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