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 新聞局 |
發佈類別: | 文化類 |
發佈內容: | 台中市政府十二日召開之四月份第二次市務會議中,經過熱烈討論通過文化局提送之「台中市大墩工藝師審查辦法」,即將由法制室發布實施。 本案之所以引起熱烈討論,在文化局原提送市務會議審查之名稱為「台中市大墩藝術師審查辦法」,而其中第五條又規定大墩藝術之類別為:1.陶瓷類;2.雕塑類;3.編織類;4.金工類;5.其他經市府公告之類別。甚多官員認為,所謂「藝術」包括之範圍甚廣,音樂、美術、舞蹈、戲劇…同為藝術之一種,而本辦法中之「藝術師」則僅限於工藝方面,而第三條又表示,所稱「大墩藝術師」係指從事工藝之創作或傳承成果卓著,經市府審查通過者,似嫌名實未盡相符。 文化局表示,以上如陶瓷、雕塑等,不乏對藝術造詣頗深人士,若干創作亦富藝術上價值,給予藝術師頭銜,可提高其榮譽感,鼓勵創作,以提昇文化水準。 對於文化局之說明,部分主管亦有共鳴,認為不如改稱「工藝家」,既可提高其榮譽感,亦兼顧名實之相符,但最後仍認為應正名為「台中市大墩工藝師審查辦法」。 「大墩」對台中市具有歷史意義,先民草創時期,即由「大墩」而逐步發展,過去及目前,不斷有所謂「大墩文學」、「大墩美展」等之出現。 辦法中其他重要規定為大墩工藝師並無須在台中市設籍之限制,凡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得申請為大墩工藝師: ─從事工藝之創作或傳承有具體成果,經相關文教藝術機構或團體推荐。 ─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前三名獎項。 ─曾獲縣市所舉辦同一類競賽前三名獎項三次以上。 前項申請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證明向執行機關提出。 對於大墩工藝師之審查,由市府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會應按類別分別設置,其設置要點另行訂定。 討論過程中,文化局並表示,關於工藝師之設置,中央亦將計畫研究之中,台中市之審查辦法,將於中央規定發布後,再視情形予以修正或補充。(4/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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