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 新聞局 |
發佈類別: | 建設類 |
發佈內容: | 台中市政府為提昇公共工程品質,推動「工程施工查核作業計畫」,並已成立查核小組。 查核小組設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名,委員共廿五人,其中七名分由建設局建築、土木、養護、下水道等課及工務局都發課、交旅局工程課、經濟局農林課等課課長擔任,其餘十八名委員則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上級駐中部單位官員擔任,召集人由市府參議擔任,目前由兼任執行秘書建設局副局長劉應榮暫兼代。 依照規定查核金額(五千萬元以上)工程以查核二O%為原則,但不得低於廿件,未達廿件者全數查核,一千萬元以上,以十五件為原則,未達十五件者全數查核,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以廿件以上為原則,未達廿件者全數查核,市府並擴大查核範圍,應查核之件數共為六十件。 市府並訂定查核評分標準,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為丙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列為丙等: ─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4/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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