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 新聞局 |
發佈類別: | 法制類 |
發佈內容: | 台中市政府決制定「台中市法規及行政規則自治條例」,此一草案業經五日召開的四月份市務會議中討論通過,即將提送議會於審議後發布實施。此一草案計分六章共卅八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本市議會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市府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本市議會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第十一條:自治規則由市府訂定,依其性質以下列名稱定之,並由市府發布。 一、規程:屬於規定機關組織、處務準據者稱之。 二、規則: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稱之。 三、細則:屬於規定法規之施行事項或就法規另作補充解稱者稱 之。 四、辦法:屬於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時限或權責者稱之。 五、綱要:屬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稱之。 六、標準:屬於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稱之。 七、準則:屬於規定作為之準據、範式或程序者稱之。(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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