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 新聞局 |
發佈類別: | 民政類 |
發佈內容: | 台中市政府在五日召開的四月份市務會議中審議通過民政局提出「台中市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辦法」,即將由法制室發布實施。 紀念墓園設置辦法規定,台中市出生人民對於教育、文化或藝術有重大貢獻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公益法人或私人於其死亡後申請設置紀念墓園:一、總統明令褒揚。二、市府或其他政府機關表揚,經市府認可。三、其他經市府認定對台中市教育、文化或藝術有重大貢獻。 設置紀念墓園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具文件主要為被紀念者生前貢獻事蹟及相關資料;被紀念者出生之區內年滿廿歲居民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人名冊;其他為墓園用地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興建經費概算及營運計畫,被紀念者家屬同意書(無家屬者免附)。 管理機關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初審,送市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審議。 紀念墓園應於許可設置後兩年內向管理機關申報施工,並自施工日起兩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或完工者,撤銷其許可。公共性紀念墓園並不得有商業活動,並經常保持整潔及綠美化。(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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