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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五日通過「台中市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辦法」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民政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在五日召開的四月份市務會議中審議通過民政局提出「台中市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辦法」,即將由法制室發布實施。

    紀念墓園設置辦法規定,台中市出生人民對於教育、文化或藝術有重大貢獻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公益法人或私人於其死亡後申請設置紀念墓園:一、總統明令褒揚。二、市府或其他政府機關表揚,經市府認可。三、其他經市府認定對台中市教育、文化或藝術有重大貢獻。

    設置紀念墓園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具文件主要為被紀念者生前貢獻事蹟及相關資料;被紀念者出生之區內年滿廿歲居民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人名冊;其他為墓園用地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興建經費概算及營運計畫,被紀念者家屬同意書(無家屬者免附)。

    管理機關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初審,送市府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審議。

    紀念墓園應於許可設置後兩年內向管理機關申報施工,並自施工日起兩年內完工,逾期未施工或完工者,撤銷其許可。公共性紀念墓園並不得有商業活動,並經常保持整潔及綠美化。(4/5*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4-04-05
  • 點閱次數: 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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