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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廣告物招牌 工務局訂定改善計畫嚴加取締拆除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為改善違規廣告物招牌危害都市景觀及公共安全,特研訂「改善建築基地內違規樹立廣告物及建築物招牌廣告物計畫」,目前正簽報市長核定中,俟核定後將分階段進行主要路段兩側建築物違規廣告物取締拆除,請商家及民眾配合。


  工務局取締執行順序第一階段以中港路(中港交流道至五權路)、五權西路(南屯交流道至五權路)及大雅路(文心路至五權路);第二階段針對中正路、文心路、忠明(南)路、北屯路、向上路及美村路;第三階段為台中市其他重點路段;另外,工務局並向中央爭取「道路景觀改善計畫」經費補助,提報以中清路列為專案執行區域,俟中央核准撥付經費後,一併列入第一階段取締執行。


  取締拆除作業亦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宣導作業,暫定九二年三月一日起開始實施,透過報章、電視及廣播、市府網站、宣傳單宣導法令規定及執行方式呼籲民眾配合;第二階段查報告發暫定四月一日起實施,工務局將邀集相關單位聯合取締告發,除當面向違規廣告物所有人解說違規事實及告知應辦理事項,並要求於期限內辦理改善;第三階段拆除作業,依據第二階段告發限期改善,而違規所有人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即執行強制拆除手段。


  上述取締拆除作業中,在查報告發階段中,工務局將依據「台中市違規廣告物查報拆除認定基準暫行執行要點」規定張貼辨識標章,辨識標章分為紅、黃、綠三種,已毀朽或突出建築線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之廣告物、或覆蓋窗戶及消防避難出入口、屋頂樹立的廣告物高度超過九公尺、空地樹立廣告物高度超過十五公尺、騎樓地設立廣告物未留設二公尺五十公分以上淨寬通道及內容有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列入張貼紅色標章,並限期十日內完成改善,限期未改善者則強制執行拆除招牌廣告物。


  列入張貼黃色標章的違規廣告物則包含廣告物下端距地面低於三公尺或低於騎樓下面樑底緣、廣告物突出建築線超過一公尺四十公分或厚度超過五十公分、廣告物上端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騎樓柱面廣告物厚度超過十五公分、懸吊式廣告物厚度超過三十公分、屋頂樹立廣告物高度超過三公尺及空地樹立廣告物高度超過六公尺者,限期自查報通知日起三十日內改善,逾期未改善亦強制執行拆除作業。


  列入綠色標章者係未依規定申請設立廣告物許可證,工務局表示,台中市目前設立廣告物招牌之商家及工廠企業等初估約有四萬四仟餘家,實際有依規申請設立廣告物許可證者僅一成而已,其餘九成均列入綠色標章範圍,自查報通知日起二年內暫緩拆除,要求未申請許可證商家依規申請,逾期將以罰款方式處理。(02/20*2)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3-02-20
  • 點閱次數: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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