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 新聞局 |
發佈類別: | 工務類 |
發佈內容: | 台中市政府為提升市民使用建築物之便利,前曾由工務局研擬「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規則」草案,頃再邀集建築投資公會、建築師公會等團體,廣泛聽取意見,並獲致多項結論,將送請法規會審查後,送市務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有關免辦使用執照之適用原則為:1.建築使用類組與使用執照不符,且同一戶內並未變更主要結構、防火區劃、停車空間及防火避難設備者;2.除同一戶之出入口、走廊、樓梯外,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及主要構造者。 免辦使用執照變更適用之類組為: ─同類同組者,但A類(公共集會類)、B類(商業類),建築物面積應在三OO平方公尺以下。 ─建築物第一類變更為D類第五組(補教托育類)、E類(宗教殯葬類)、F類第三組(兒童福利類)、G類第二組(辦公場所)、第三組(店舖、門診)及H類第二組(住宅)等,使用面積未達三OO平方公尺,或非屬供公眾使用範圍者。 ─建築物避難層直上層變更為D類第五組(補教托育)、F類第二組(殘障福利)、第三組(兒童福利)、G類第二組(辦公場所)、第三組(店舖、門診)、H類第一組(宿舍安養)、第二組(住宅)等,其使用面積未達二OO平方公尺,並與同戶避難層面積合計未達三OO平方公尺者。 ─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D類第一組(健身休閒),其變更面積未達一五O平方公尺者。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G類第二組(辦公場所)、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G類第三組(店舖、門診)者。 ─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所訂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所有項目均免檢討之類組,其建築物第一層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三OO平方公尺者。 依照本規則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除避難層由G類第三組(店舖、門診)變更為G類第二組(辦公場所)外,應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或立案登記前,檢附變更使用說明書、建築物權利登記證明文件、使用執照影本、原核准平面圖等文件,送工務局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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