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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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業財團法人許可及監督準則有關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由一千萬元修正調整為五百萬元,由文化局主管之文化事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中之現金總額亦比照修正調整。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訂定,其中第三條規定「設立教育法人所捐助之財產中,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萬元」,最近外間不斷反映經濟景氣低迷,設立地方性教育事務基金會,需一次籌足一千萬元現金,實際上有所困難,門檻過高使甚多有心推動社會教育之民間團體望而卻步,但為兼顧基金孳息不可過少而妨礙基金會之運作,縮減基金之設立數額為五百萬元。
在審查本案時,文化局表示:文化事務財團法人基金會之設立,亦遭遇同一問題,而教育與文化關係密切,宜比照予以修正。
文化局係在討論教育局提案時,由局長林輝堂以口頭提出,經過研究後決定「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有關條文及設立基金現金總額之修正調整可比照辦理。
以上「教育」與「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及設立基金現金總額之修正調整,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即將由市府公布實施。(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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