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勞工類
發佈內容:
勞工局表示失業勞工子女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校學生每學期五千元補助除外)、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得申請就學補助。
申請者需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二、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符合補助對象者,可由具有學生身分的子女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具以下資料及證明文件:
一、九十一學年度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補助申請表。
二、符合資格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持以下任一證明文件:
(一) 原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證明文件,現仍未就業者)。
(二)事業單位如已關廠歇業,勞工未能取得原任職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則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派員實地訪視 後發給證明(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證明文件,現仍未就業者)。
(三) 失業勞工因申領失業保險給付,業經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認定為非自願性失業勞工者,由各就業服務中心發給失業 認定證明文件(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證明文件,現仍未就業者)。
三、申請人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申請期限自九十二年三月三日(星期一)起至四月四日(星期五)止,補助金額分別為公立高中職學生每名新台幣三千元、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名新台幣四千元、公立大專校院學生每名新台幣五千元、私立大專校院學生每名新台幣八千元。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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