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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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道路兩旁及公共設施用地中,違規廣告物充斥,妨礙交通,影響觀瞻及行車安全,工務局頃訂定「處理違規建築廣告物查報拆除具體辦法」,將制定「紅」、「黃」、「綠」三種辨識標章予以辦理。
工務局主辦單位使用管理課表示:所稱違規建築廣告物包括:1.固定於建築物構造體與騎樓之招牌廣告物,2.樹立於建築基地範圍內或建築物屋頂上之廣告物。
張貼紅色標章之廣告物,應於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完成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排定日期執行拆除,張貼紅色標章之廣告物包括:1.建築物毀朽或突出建築線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2.正面廣告物覆蓋窗戶、消防避難出入口及其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開口者,3.屋頂廣告物高度超過九公尺者,4.空地樹立廣告物高度超過十五公尺,設置於騎樓地或應退縮空地未留設通路者,5.設置於廣告物示範區、執行計畫地區、或都市設計審議地區者,6.內容有妨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張貼黃色標章之廣告物應於通知之日起卅日內完成改善,逾期排定日期執行拆除,廣告物包括:(一)側懸式及正面式招牌廣告物:1.下端距離地面未達三公尺或低於騎樓上方樑底緣者,2.突出建築線超過一四O公分或厚度超過五十公分者,3.廣告物上端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者。(二)騎樓招牌廣告物:1.騎樓柱面設置之廣告物厚度超過十五公分者,2.吊懸式廣告物下端距離地面未達三公尺或厚度超過卅公分者。(三)樹立廣告物:1.屋頂樹立廣告物高度超過三公尺者,2.空地樹立廣告物高度超過六公尺者。
張貼綠色標章者為不屬於「紅」、「黃」標章所規定者,暫不予拆除,但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仍應於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完成改善,逾期排定日期執行拆除。(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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