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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定名為網路資訊服務場所 商業區住宅區皆可設立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有關新興之網咖,內政部營建署定名為「網路資訊服務場所」,但應否列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臺中市政府工務局表示,營建署將可在最近期間內研究定案。


  依照目前規定:網路資訊服務場所(即網咖,臺中市以前稱為資訊休閒服務業)屬於建築法第七十三條之「D1」類組,申請開設網咖,如建築物用途變更為「D1」類組,在商業區與住宅區均可予以核准,但住宅區限於地上一、二樓及地下一層,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關於網咖之應否列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一向意見紛紜,各有不同主張,如列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則必需有防空避難設備及停車空間,而室內裝修亦將列入審查許可之範圍,並須加會消防局,認為合格後方能核准設立。


  工務局表示:關於以上「網咖」應否列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建築物室內裝修應否列入審查許可範圍問題,營建署表示將可於近期內研究定案。(3/14*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3-03-14
  • 點閱次數: 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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