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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上者 將列入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一般民眾關切之「網路資訊服務場所」(網咖),是否屬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內政部營建署經過討論後,初步傾向於將面積一五O平方公尺以上者列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不過將俟正式公文到達後,方可據以實施。


  網咖列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需有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室內裝修需列入審查許可範圍,並經消防局認為合格始准設立。(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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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3-03-18
  • 點閱次數: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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