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發佈類別: 工務類發佈內容: 一般民眾關切之「網路資訊服務場所」(網咖),是否屬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內政部營建署經過討論後,初步傾向於將面積一五O平方公尺以上者列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不過將俟正式公文到達後,方可據以實施。 網咖列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需有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室內裝修需列入審查許可範圍,並經消防局認為合格始准設立。(3/18*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