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中市府決修正「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則」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採取便民措施,決修正「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則」,主辦單位工務局建造管理課已完成草案之修正,將於三月三日邀請相關單位討論後,簽請核定實施。


  修正後之草案指出,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建築物使用類別分為A、B、C、D、E、F、G、H、I九類,計廿四組,但使用類組與使用執照不符,如毋須變更主要結構、防火區劃、避難消防設備,而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使用執照變更:


  ─同類同組者免辦理使用執照變更,但A、B類供集會、商業交易等使用,建築物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仍應辦理使用執照變更。


  ─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D類第五組(補習教育短期職業訓練)、E類(信徒聚會)、F類第二組(醫療殘障教養)及第三組(學齡前兒童照護)、G類第二組(商業洽談)及第三組(門診、店舖)、H類第一組(宿舍、招待所)及第二組(住宅、集合住),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或非供公眾使用者。


  ─建築物直上層變更為D類第五組、F類第二、三組、G類第二、三組、H類第一、二組,使用面積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G類第二組及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G類第三組,以及依照執行要點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所有項目均免檢附之類組,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上一修正草案內容已獲內政部營建署同意,不過有關營利事業登記之申請,應自核准之日起兩個月內,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送變更使用說明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使用執照影本,送工務局備查,其中有無困難,工務局並將邀請建設、社會、教育等單位,於三月三日開會檢討。(2/25*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04-02-25
  • 點閱次數: 69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