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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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寓大廈內違章建築拆除,臺中市政府工務局住宅課及使用管理課將在近期進一步研商決定。
臺中市拆除違章建築為免在執行時發生糾紛,定有評分制度,依照影響都市公共安全、交通、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權屬有無爭議等情形,訂定違建評分表,就評分較高部分儘先執行拆除。
但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寓大廈週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之行為,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主管機關依第卅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未回復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有關公寓大廈內違章建築原由國宅局管理,國宅局撤銷後,由工務局建築管理課管理,市府組織編制調整後,原由使用管理課管理,其執行拆除原亦依照評分高低辦理,今年開始,此一業務移由住宅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必列入違章建築分類分區及按評分高低執行拆除,並依照內政部解釋公寓大廈內違建如符合建築法規所稱之違章建築者,應優先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不過公寓大廈內住戶有不同反映,認為公寓大廈內違建,對涉及公共安全、交通、妨礙都市計畫等方面,概括說來遠較一般違建輕微,如不評分即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顯然有失公平,工務局住宅課及使用管理課將考慮民眾意見,在近期進一步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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