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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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於七日召開的四月份市務會議中討論通過「臺中市立中小學委託民營自治條例」草案,將於送請議會審議後付諸實施。
主辦單位教育局表示:依照修正後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市府前曾於八十九年開始著手研擬上一自治條例,並成立專案小組,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指導,至九十年八月定案,然後舉辦公聽會,廣泛蒐集各方意見加以彙整,自治條例主要內容如下:
─所稱委託民營方式包括公有民營、承租經營及囑託經營。
─公有民營係指市府提供土地,由民間以市府為所有人興建校舍及提供教學設備,完成後取得無償之使用權及經營權計卅年,期滿後將所有設施無償撥交市府。
─承租經營係指市府提供土地、校舍建物,由民間負擔經費管理,期限為十至十五年,公有民營學校於期滿後改以承租方式公開甄選。
─囑託經營係指市府提供土地、建築物、教學設備及教育人員等,委由教師、學校行政人員、家長及社區人士、教育學者、相關專業團體或機構所組成之社團法人經營,期限為三至五年。
─凡設籍於臺中市之適齡兒童得向委託民營學校申請入學,不受現行學區之限制。
─現有市立中小學承租經營前,原編制內教職員除自願改任承租經營學校之教職員外,其餘人員應由市府安排轉任其他所屬機關學校。
─市府對市立中小學委託民營應進行專案評估,提出委託經營計畫,並公告受理申請。
─申請人應提出籌設學校計畫、委託經營契約書、學校經營實施計畫及公告所載文件,報請教育局初審,然後提交台中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複審。
教育局並表示,制訂上一自治條例之目的,在落實地方自治保障升學自由,提供多元選擇,調整政府角色,政府不用事必躬親,其特色為實現教育自由享受「市場化」效率,避免財團化流弊,開放多元競爭,提升辦學品質,尊重教育專業,落實評鑑視導,促成教育行政與學校教育專業之分工。(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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