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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等辦法送內政部核定中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臺中市四月份市務會議中通過之「臺中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頃正送請內政部核定之中。


    主辦單位工務局表示,依照建築法規定,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由於實際上之困難,得以繳納代金方式替代。


  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部分:1.該設備面積在卅平方公尺以下者,2.基地以下為流沙、岩石層或地質特殊、開挖地下室確有困難者,3.建築基地為山坡地或特殊地形、開挖地下室確有困難者,4.其他特殊情形施工困難者。


  附近停車空間部分:1.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附近之停車空間數量在五輛以下者,2.因基地地形特殊或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通行進入者(如僅有人行步道),3.已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設置於地下層,停車空間因結構補強或增設必要機電設備,致法定停車空間不足者。


  應繳代金之計算公式為:代金總額=【造價係數×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建築物基地當期公告現值×建築基地面積÷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或停車空間面積×使用分區係數。

  以上造價係數,停車空間為二,防空避難設備為四,使用分區係數商業區為一.五,其他使用分區為一。(4/9*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3-04-09
  • 點閱次數: 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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