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中央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作大幅度修正,原有五十二條例中有四十三條經過修正,修正後的條例增加為六十三條,台中市政府工務局十二日提出修正後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的幾項條文,協助民眾了解新修正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商在興建住宅大樓時,常為降低住戶負擔,未將管理室、會議室納入樓地板面積,使社區大廈的管理室形同違建,但管理室、會議室等空間又是社區大廈所必需,中央為考量此一現實情況,在修正案特別為此做了規範,在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但免計入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同時,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與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未來都得以規約定之,規約應包括專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同使用部分及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同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能否同意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等。住戶如違反使用方法及目的,管理委員會可以加以制止,或請主管機關或法院處置。
新條文中對管理委員會職務也做了修正,修正之管委會職務略為: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公共空間清潔修繕、安全及環境維護、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住戶違反規定之協調、基金帳目之收支保管運用等等,未來管理委員會即可引用本條文,對違反規約的住戶出面制止,賦予管理委員會執行名義。(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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