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教育類
發佈內容: 針對社會各界沸沸揚揚的討論教育部通令全國各縣市政府加強取締補習班違法以雙語幼兒園、美語學校或全日收托幼兒等招生行為,台中市政府十一日對於日後補習班之管理提出了說明。
教育局表示,依據台中市政府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九十三年一月底為止,全市立案補習班家數已達一O六七家,其中包含了三四一家美語補習班及一一二家才藝中心,而為了加強補習班公共安全的維護,自九十三年二月份起將原排定每週四天的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增加一天為每週五天,以協助業者做好公共安全的把關工作。
依據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規定,補習班本來就應依照原來登記立案的班名及核定的學則,辦理招生、授課及其他一切法律行為,而坊間以所謂「幼兒學校」、「美語學校」或「幼兒園」等名義招生之補習班,其實都已違反前述規定;因此,台中市政府在辦理補習班稽查時,就會對補習班的班名及實際招生的班別、內容詳加審查,如有與原立案申請內容不符時,市府立即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為糾正、限期改善、停止招生或撤銷立案之處分。
至於幼稚園是否能有外籍老師上課的部分,教育部原本在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同意短期補習班以簽訂工作承攬契約之方式,指派其所聘僱之外籍教師至幼稚園進行協同支援教學。這項措施的確讓很多幼稚園有合法聘僱外籍教師進行雙語教學的管道,但開放不久,旋因為了避免過多、偏頗之外語學習經驗導致幼兒文化認知之偏差,教育部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又廢止了原來同意補習班以簽訂工作承攬契約之方式,指派其所聘僱之外籍教師至幼稚園進行協同支援教學的行政命令。
而補習班聘請外籍教師之聘約,皆屬一年一聘,且配合幼稚園學期課程安排的考量下,推估原先獲准進入幼稚園支援協同教育的外師,到今年八月初即不能在幼稚園繼續任教,所以台中市政府要呼籲各幼稚園應該考量幼兒文化認知,並遵守中央教育政策的執行,以免受罰。
在補習班違規收托幼兒,從事托育業務部分,台中市政府表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對於補習班招生年齡的最低限制雖未明確規範,但是以補習班之業務性質,既然屬短期補習教育,當然不能有全日提供學員、幼兒膳食及睡眠等照顧事項,這是屬於一般社會的認知,無須法律規範,所以目前已有一家補習班位於北屯區,以立案補習班為名,實際從事幼兒托育工作而遭市政府教育局勒令停止招生三個月,並移送社會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處理,市府教育局也表示,往後也將針對各補習班及才藝中心加強查察是否有前述類似情形,以導正業者投機取巧之風。(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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