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後,有關公共基金之繳納及移交、檢測等問題,台中市政府工務局邀集財、主單位、消防局、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營造業同業公會及建築師公會共同研商,獲致如下四項結論:
─有關公庫代收專戶,洽詢台銀考量計息後,會簽財、主單位決定,公庫代收專戶開戶及撥付之作業流程。
─由工務局研辦「辦理公寓大廈移交及檢測執行要點」,社區公用設備應由起造人與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初驗無誤後,再會同工務局辦理複驗,確認無誤後,辦理基金撥付手續。
─對社區使用執照取得後,點交完成前,如發現違建情事,依查報違建規定辦理,並將對建築開發同業公會加強宣導,切勿施作違建工程。
─九十二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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