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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經營業者應先取得停車場登記證才可營業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交通類 

發佈內容:   元宵節期間有部份停車場經營業者,不諳相關法規在未取得停車場登記證前即經營停車收費情事,致遭市府處以行政處分罰鍰,台中市政府交通旅遊局呼籲相關停車場經營業者應多加注意以免遭罰。


  交旅局表示,市區停車場經營業者經營停車收費情事,應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停車場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得依法營業。


  業者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或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如任何疑問,可逕洽交旅局停車管理課(市府第二辦公大樓:台中市自由路二段五十三號),或電二二二八九一一一轉一六三三辦理。〈2/6*6〉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交通運輸
  • 發布日期: 2004-02-06
  • 點閱次數: 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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