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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 可臨時申請接水接電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自來水及電力為民眾最迫切需要之生活必需品,臺中市政府依據議會提案,頃擬定「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臨時申請接水接電措施」送請審議。


    主辦單位經濟局工業課表示:臺中市目前自來水普及率雖已到達九八.五七%,但仍有約一萬戶尚無自來水供應,其主要原因在於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不過事實上,一般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仍可自附近鄰居接線供電,電錶之裝設並無限制,而接水由於水錶之安裝,必須經過自來水公司同意,因此較為困難,致部分民眾仍以不合格之地下水供應飲用。由於目前時疫流行,不少民眾因而發生恐慌。


  市府擬定之「臨時接電接水措施」對象包括九十一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之舊違建,以及民眾因土地重劃、公共工程拆遷、經主辦公共工程單位核准就地整建、與非供公眾使用原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以及其他特殊情形而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基於解決家庭日常生活迫切需要,可檢附申請書、切結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之一:1.建造執照,2.完納稅捐證明,3.戶口遷入證明,4.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5.就地整建證明或修繕證明,6.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7.其他文件,申請接水接電,但僅限於家庭生活使用,不得有營業行為,臨時接水接電以四年為限。


    不過內政部營建署已向立法院提出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之修正「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實際需要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因此須俟該修正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公布實施後,再訂定相關規定據以辦理。(4/22*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發布日期: 2003-04-22
  • 點閱次數: 12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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