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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山坡地開發管理辦法 大坑開發申請仍照原規定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修正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關於台中市大坑風景區之申請開發,應如何辦理引起甚多民眾疑慮,市府工務局都市計畫課表示,關於大坑風景區之開發已成立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並訂定開發審查許可要點,仍可依照辦理,實際上大坑風景區之申請開發,仍照如前現行規定並未有所改變。


    工務局建造管理課參加內政部修正前述辦法之說明會人員表示:修正主要內容係將原條文中需透過開發許可機制,將非可建築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有關規定予以刪除,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共廿九條文,修正後僅為十條文。


  所以作如上修正係基於山坡地之能否開發作為建築使用,應在訂定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時即編定使用分區,如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廿五條中,風景區之使用限於住宅、宗祠及宗教建築、招待所、旅館、俱樂部、遊樂設施、農業及農業建築、紀念性建築物、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共為九項,在訂定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時,即應予以規範。


  引起民眾疑慮主要原因,在於臺中市大坑風景區並未訂定特定風景區計畫或細部計畫,如待以上計畫完成,需要相當長久之時間,工務局都市計畫課表示:正由於大坑風景區並未訂定細部計畫,因此乃成立大坑風景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並訂定開發許可審查要點,為臺中市單行法規大坑風景區之申請開發許可仍照現行規定辦理。(4/24*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3-04-24
  • 點閱次數: 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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