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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延遲向臺中市政府通報曾姓SARS病患死亡案例,市府「SARS防疫小組」二十八日決議,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傳染病病患情況有異動時,診治醫師必須報告該管主管機關,因此,如果再發生醫療院所未通報SARS病人情況異動情形,市府將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醫師予以處新臺幣九萬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機構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市府表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或檢驗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視實際情況報告該管主管機關。病人情況有異動時(如病危或死亡),亦同。因此,曾姓SARS病患死亡亦屬於病人情況異動,依法需報告主管機關市政府衛生局。
為避免通報系統有誤差,延誤疫情防治時效,因此,防疫小組決議,往後如有發生類似未即時通報SARS疫情發展,市府將嚴格依法予以處分。(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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