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經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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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有關攤販之申請發照及設攤營業,經濟局市場管理課與各區公所開會協調後,建議能在五月中旬受理申請。
經濟局市場管理課表示:自「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訂定後,由於市府人手有限,且有關攤販申請涉及法令規定,應檢附文件及各項計畫,一般從事經營攤販民眾不易完全了解,乃以公開評選招標方式,委由元大企業顧問公司輔導協助,並多次邀集各區公所及有關單位開會協商,並已獲得如下多項共識:
─一般攤販申請發照及設攤營業須取得半徑三十公尺內,五O%以上店家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此一規定將在地籍上予以規劃,取得同意書後並實地查對,但圖面規劃後如何實地徵求同意,一般攤販可能不知如何做起,如何實地查對,區公所表示有事實上之困難,元大公司將對攤販實施輔導,區公所實地查對時該公司亦將予以協助。
─攤販集合體包括臨時性、趕集性及申請設置集中區攤販,除其中部分設攤地點限於都市計畫廣場、停車場等地點有嚴格限制者外,規定應取得營業地點範圍周遭五十公尺以內店家與建築物所有權人六O%以上之同意,可依照道路計算週圍五十公尺範圍,不須在地籍圖上規劃,實地查對時亦較為簡單,不過須提出營運計畫書(含攤位數、攤販名冊、面積、攤架、設備、營業時段、營業項目、經營管理計畫)、環境清潔計畫、交通維持計畫、食品衛生管理計畫、場地及公共安全維護計畫,一般攤販對計畫之訂定亦多不知如何著手,元大公司均將予以輔導協助,並在實地查對同意書時,對區公所予以協助。
有關設攤同意之徵求,甚多區公所建議改採「公告徵求異議」方式辦理,即如無人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人數未達五O%或四O%,即可認為符合規定,但市府認為仍應按管理條例內容實施。(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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