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交通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於五日召開的今年一月份市務會議中,討論通過「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並將送請議會審議,但其中之「公有停車場收費標準表」,因與中央規定不符,修正後已於今年元月一日先行調整即送請議會備查。
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修正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第五條:公有民營停車場收費標準由市府訂定之,市府未定者,得由經營者依第四條公有停車場收費標準之兩倍範圍內定之,並報市府核定。
─第六條第三款: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並貼有市府核發之停車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者,免收停車費。
─第六條增列第二項:免收停車費之車輛停放於累進計費區段者,其免費時數由市府另定之。
─第八條:公有停車場之停車,應於停車卅日內繳納(原規定為七日),逾期未繳納者,仍依原規定處理,未予修正。
─第九條:公有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之用,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但路外停車場因可歸責於經營者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以上自治條例中之「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標準表」停車場類別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六類,收費採計時與計次兩種,收費基準均未修正,但路邊停車場計時收費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路外停車場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修正為:如未逾卅分鐘者以一小時之半價收費,如逾卅分鐘者以一小時計費。
台中市過去對於路外停車場計時收費,對逾時一小時者,不論時間久暫均以一小時計費,因與中央規定不符,乃於今年元月一日起依中央規定調整,並即將函請議會備查。(1/5*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