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社政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加強推動老人福利,減輕本市中低收入戶老人罹患長期慢性病者家庭成員之經濟負擔,並藉由特別照顧津貼措施使老人得到更適切之照顧,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請領對象: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2.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3.經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社政單位指定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醫療機構及護理之家之社工人員或護理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需家人照顧者,4.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老人。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本市並實際居住者,2.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不在此限),3.須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無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且未進入就業市場獲致有報酬工作者。
請領特別照顧津貼應向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1.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需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出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3.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4.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經鑑定為重度以上之老人,得免附長期慢性病人之診斷書,且免辦日常生活功能量表(ADL)。
補助標準:每月補助照顧者新台幣五千元。(12/27社會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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