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加強對重大災害發生地區災民緊急救助及服務,頃由社會局擬定「台中市重大災害災民聯合服務單一窗口服務實施計畫」草案,正簽會各單位之中。
該一計畫主要內容係對於重大災害防救採下列階段辦理:
一、 搶救階段:由消防局統籌辦理,負責緊急搶救工作,各相關搶救單
位全力投入並視需要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二、 救助階段:災害應變中心撤離後,由災害發生地之區長視災情之規
模及需要,成立災民聯合服務站,由區長擔任指揮官,各相關單位指派熟悉業務人員立即進駐服務,以上服務站成立時間為期一週,由指揮官視實際需要得予縮短或延長,服務站業務由社會局統籌。
三、 復建階段:由計畫室綜理災後復建業務,列管並督促各單位在時限內完成。
對於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之重大災害,災害發生地區長應立即通知社會局及區公所人員,於災害發生地點或區公所,成立臨時災民聯合服務站。
另外為各單位包括:社會局、區公所、衛生局、經濟局、建設局、稅捐處、民政局、勞工局、環保局、工務局等提供災民各項緊急救助服務之權責(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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