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稅捐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十六日召開的十二月份市務會議中,通過「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修正案,即將由法制室公布實施。
上一細則主要為第十二條之修正,通過之修正條文為「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
稅捐處長陳守信表示:房屋稅係於每年五月開徵,房屋在五月前移轉者,應納之房屋稅提前開徵,以免引起前後業主間紛爭形成欠稅。(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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