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近年來由於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營建及公共工程不斷增加,施工中所產生之營建剩餘資源亟應予以管理利用,而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廢棄土之處理係屬縣市政府自治事項,因此,臺中市政府頃擬定「臺中市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所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送請議會審議。
草案內容共分六章五十三條文,主要內容為明定建築、公共工程剩餘資源之處理作業程序、起造人、承造人所報剩餘資源處理計畫之管理、剩餘資源場所之申請設立、營運、展期及終止營運之程序,以及違反規定之處罰。
有關剩餘資源處理場所之設立,平地面積不得少於一公頃,山坡地不得少於三公頃,與住宅社區、古蹟、醫院、學校、文教設施及營區,水平距離不得小於一五O公尺。
市府並將設置「營建剩餘資源處理場所審查委員會」,處理場所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得為填埋、轉運、拌合加工、篩選分類、場外直接轉運、混合物資再生處理等使用。
營建剩餘資源場所申請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限屆滿如容量尚未飽和或具有轉運處理、拌合加工及篩選分類功能,其處理設施尚足堪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申請展期,但每次展期不得超過三年。(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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