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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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勞工局日前首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規定」對事業單位不當解僱懷孕勞工處以一萬元罰鍰。勞工局說,雇主常基於成本考量,懷孕員工往往就是事業單位優先資遣,勞工局特別呼籲,景氣低迷之際,事業單位裁員有時是不得不然的痛苦決定,但不應該優先解僱懷孕勞工,否則將因違反相關法令而受罰。
勞工局說,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另第一五六條也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而所謂「保護母性」,並非對女性特別禮遇,而係基於保護民族幼苗,而對於懷孕婦女予以照顧,使其安心、安全地孕育健康下一代,因此,其孕育、培育過程之成本及責任應由家庭、社會、國家共同承擔,而非由女性單獨背負。因此事業單位照顧懷孕勞工,是一種義務更是責任,所以不當解僱懷孕勞工不但是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更有違憲之嫌。
勞工局指出,事業單位往往認為已與勞工訂定勞動契約,懷孕時必須自動離職,以為這是萬能丹,其實違反法令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因此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不要有「不當解僱懷孕勞工」之措施,企業主應有企業家之風範及責任。如事業單位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除受行政處分外,對勞工也負有損害賠償責任,雇主解僱懷孕勞工前宜三思。(勞工局*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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