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已於本月十四日公布實施「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其中規定,為避免騎樓地高低不平,影響行人通行之困難,騎樓與道路以及騎樓與騎樓間高程誤差不得超過三公分,這點與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中之規定有所不同,主辦單位工務局呼籲建築師、營造廠商及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等特別注意。
本自治條例中第十二條規定建築線指定(示)文件應註明之事項,其中第五款為「道路系統完成地區建築線高程」,第廿九條規定:「…騎樓地面高程施工誤差未逾三公分者,認為與核准圖說相符」。
工務局長李立德在十八日市府召開之主管會報中提出以上說明時,建設局長謝峰雄認為,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騎樓與道路高差可達到十五公分,如依照自治條例,騎樓與騎樓間高差為三公分,執行上似仍有困難,經過討論後決定加強宣導,依照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並呼籲建築師、營造廠商、建築物起造人及所有權人等特別注意。(11/18*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