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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應勘驗部分 工務局呼籲起造人、承造人應按時申報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呼籲建築物起造人及承造人,對於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必須勘驗之部分,應按時申報勘驗方得動工,否則除予以處罰外,並應檢附樓層安全檢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送審,而以上檢定報告書及證明文件必須由專業機構出具。


  未經勘驗即行動工之建築物,除處以罰鍰(供公共使用建築物為九千元,非供公共使用建築物為四千五百元)外,並應出具樓層安全檢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依照規定以上之報告書及證明文件應由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及結構師公會出具。


  但一般起造人或承造人多對法令未盡了解,而若干學會如建築學會、建築技術學會…等相繼成立,亦爭取辦理以上業務,內政部營建署於日前召開會議認為,若干學會雖有專業人員參加,但亦有非專業人員參加,因此應屬研究機構並非專業機構,上述之報告書及證明文件仍以由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及結構師公會三專業機構出具方為有效。(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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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發布日期: 2002-11-14
  • 點閱次數: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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