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違規廣告物充斥,台中市政府建設局頃著手研訂方案,期能迅速予
遏制。
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已明確規定,違規廣告物記載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者可予以停話處分,但甚多廣告並無明確載明廣告之製作者及電號碼,處理上仍有困難。
建設局正在研訂中之方案認為:警察局業務忙碌,但設有巡邏箱經常巡邏各地,希望能擔任或協助查報工作,發現道路中違規廣告物即通知建設局處理,建設局強制拆除後,並可通知警察局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罰鍰,而拆除後之違規廣告物依法可視為廢棄物處理,如此多管齊下,將可發出嚇阻作用,減少違規廣告物之出現。(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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