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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醫院烏龍風波 衛局依法處罰十五萬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衛生類

發佈內容:   

  臺中市衛生局昨日對澄清醫院處置臨時變動,臺中市副市長蕭家旗十三日在議會答覆議員質詢時表示,昨日早上澄清醫院打電話到市長室針對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罰該院,澄清認為衛生局引用法律有疑義,因此,市長室打電話給衛生局,請該局深入瞭解法律規定,依法妥善處理,並不是外界所謂「市長室給壓力」的說法。


  蕭副市長說,衛生局認為澄清處理過程的確有問題,至於應該引用何種法條處罰,需要進一步研議,因此臨時暫緩昨天早上決定的處罰方式,並不是所謂受到壓力,改變原來處置方式。


  衛生局今天公布對澄清醫院的處罰,局長林登圳說,五月六日消防局119據報,載送一名自疑患有SARS民眾至澄清醫院平等院區就醫,澄清醫院自行將該患者移至中港澄清觀察,但卻在五月七日上午向衛生局通報懷疑病患逃跑,請求協尋,後來又發現該病患一直待在急診室接受觀察並未離去,這項烏龍通報,衛生局認為防疫如同作戰,澄清醫院的內部管理明顯有問題,將嚴格依醫療法第四十一條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罰款。

  

  衛生局調查指出,因為患者當時自稱患有SARS,所以五月七日衛生局接獲澄清請求協尋電話時,緊張的趕緊到患者家中找尋,並擬依傳染病防治法對澄清醫院未即時通報疑似病患予以查處,但經查證結果發現是一項誤報,患者送至中港澄清醫院後,醫院即經診斷非SARS病例,醫院才未依SARS傳染病相關程序通報,澄清醫院在七日電話請求協尋是前一天當班護士下班後,不知病患已被診斷排除為SARS病例,才急於電話通知衛生局。

  

  衛生局查證後認為澄清醫院既已診斷為非SARS病例,就不適用傳染病法,但仍認為該院的管理的疏失才造成這件風波,所以決定依醫療法第四十一條處以十五萬元罰款,以示警愓。(5/13*4*3)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發布日期: 2003-05-13
  • 點閱次數: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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