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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通過中小學委託民營自治條例 國民教育趨多元化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其他類

發佈內容:   

  臺中市議會十五日二讀修正通過「臺中市立中小學委託民營自治條例」,大幅修正教育局提出的自治條例版本,刪除「囑託經營」條款,保留「公有民營」、「承租經營」兩種委託民營方式。未來市府將無償提供校地供私人建校或出租校地、校舍、設備給私人經營,臺中市中小學教育將進一步鬆綁,邁入更多元化的里程碑。


  市議會二讀會十五日審查教育局「臺中市立中小學委託民營自治條例」,部分議員認為中小學教育是義務教育,必須保障憲法規定的國民受教權,如果委託民營,民眾付不起私立學校學費時,豈不是要跨區找公立學校?教育局長張光銘回應指出,中小學校要委託民營必須經過學區內的家長達成共識,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才能設立,因此,應該不會出現影響學生受教權的情況。


  議會修正通過的中小學委託民營自治條例,保留原條款規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條文,市長胡志強表示,學校經營的好,有盈餘應該歸到校務基金,不能入私人口袋。另外議員也增加「旋轉門條款」,規定審議申請設校的審議委員三年內不得擔任該校的董、監事或校長。


  通過的中小學委託民營自治條例,包括「公有民營」及「承租經營」,前者適合新設學校,由政府提供校地,由經營財團法人自行籌措全部校舍興建、設備及營運費用,比照私立學校收費,營運三十年或委託契約關係消滅後,將所有設施資產無償撥交政府。


  承租經營部分,則由市府有償出租土地、校舍建物、設備,由民間自行籌措全部營運費用,可比照私立學校收費,委託期限十年至十五年之間。以上兩者適用私立學校法,享有人事自主權,而且不受學區限制,市籍學生都可就讀。


  議會刪除由市府出地、出人、出設備的「囑託經營方式」,議員認為僅委託經營權,其他由政府負擔,是不公不私、綁手綁腳,教育人員領政府的錢,民間如何經營管理?多數議員同意他的意見,授權議事組與教育局逐條刪除囑託經營相關條款。(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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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教育文化
  • 發布日期: 2003-05-15
  • 點閱次數: 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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