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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類建物六月底前需申報公安檢查簽證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民政類

發佈內容: 

    臺中市政府工務局頃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列為「B」類建築物之營業場所負責人,應於六月底前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逾期未辦理者將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之罰鍰。


    B 類建築物分為四組,其中「B1」包括夜總會、酒家、理容院、KTV、MTV、 公共浴室、三溫暖、茶室等共八二六家、「B2」包括百貨公司、商場、市場、量販店共一二九家,「B3」包括酒吧、餐廳、咖啡店(廳)、飲茶共二五四家,「B4」包括旅館、觀光飯店之客房部共二四二家。


    主辦單位工務局使用管理課表示,以上B類建築物合計一四五一家,依照規定B類建築物每年均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並在六月底完成,營業場所負責人應委請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並向工務局申報,如有營業場所負責人尚未開始辦理者希望能把握時間迅速辦理,逾期未辦理完成者依照規定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之罰鍰。(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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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3-05-16
  • 點閱次數: 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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