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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七類組應於十二月底前完成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依照內政部頒布之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之各類組建築物,其中七類組應在今年十二月底前,向市府工務局申報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結果,逾期未辦理者,將處以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主辦單位使用管理課呼籲營業場所負責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特別注意並如期辦理。


  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之各類組建築物如下:

A1組之戲(劇)院、電影院、集會堂、演藝場、歌廳。

A2組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車站、航空站、候船室。

D1組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球類運動場及機械遊樂場。

D5組之補習(訓練)班、教室、兒童托育中心(安親、才藝班)。

F1組一、五OO平方公尺以上之醫院、療養院、精神病院。

F2組五OO平方公尺以上之殘障福利機構。

F3組五OO平方公尺以上之兒童福利設施機構、幼稚園、托兒所。


  以上未規定面積限制及超過面積「以上」之 建築物,每年均需申報一次,規定限制面積「以下」之建築物,每兩年申報一次。


  使用管理課並呼籲以上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營業場所負責人,應儘速委託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辦理,一般建築師或專業技師領有內政部營建署核發檢查人員證書者均可檢查簽證。(10/31*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2002-10-31
  • 點閱次數: 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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