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為因應中央對資訊休閒業(網咖)設置將予以放寬,台中市政府有關單位昨日集會研商,決議在中央法規未公布實施之前,由經濟局商業課先行擬訂臨時性管理措施。
經濟部對網咖設置,擬由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歸入「D1」類組,過去網咖之設置由於係屬新興行業,在建築物使用分類中未予例舉,依照以上「執行要點」規定:未例舉之使用項目,由省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其使用類組定義認定之,台北、台中及其他縣市多認係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歸入「B1」類組,經濟部擬定之「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將之歸為「D1」類組,據了解並已經立法院一讀通過,市府為因應此一趨勢,乃由工務局邀集經濟、教育、消防等單位共同研討,除由經濟局商業課擬訂臨時性管理措施,於簽奉核定後實施之外,會議中並作如下多項決定,納入臨時性管理措施:
─網咖應距離國中小學、高中職五十公尺以上。
─住宅區可准予設置,但建築物限於地上一、二層及地下一層,面積不得超過三OO平方公尺。
─網咖之設置須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道路。
網咖之建築物使用分類定位為「D1」,一般店舖(「G3」)改設網咖仍將辦理用途變更,根據建築法七十三條執行要點,「G3」變更為「B1」應依有關規定全部檢討,變更為「D1」僅就執行要點規定項目檢討,網咖歸入「D1」類組較前便利甚多。(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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