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由工務局主辦之「台中市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業已完成,法規會將於下週內開會審查。
由於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營建及公共工程不斷增加,施工中所產生之剩餘資源以土石為主,亟應有效利用及妥善之處理,以維護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市容觀瞻,過去僅內政部營建署訂有「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市府乃據以研擬訂定自治條例並完成草案,內容共六章五十條,第一章一至七條為總則,第二章由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為建築工程剩餘資源之管理,第三章由第十四條至第廿條為公共工程餘土及混合物之管理,第四章由第廿一條至第四十條為剩餘資源處理場所之設立與管理,第五章由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為罰則,第六章由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為附則。
草案主要內容為公共工程挖填土方應力求平衡,如有剩餘資源應有其處理計畫或由承包廠商自行覓妥合法收容場所,在工地實際產生剩餘資源前將該合法場所之地址名稱報工程主管機關備查,並提出處理計畫,包括剩餘資源數量、運送時間、路線,並向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取得驗收憑證,主管工程單位並應根據工程契約書追蹤查核督導。(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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