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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停用 市府訂新要點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交通類 

發佈內容:   由前台灣省政府及交通部觀光局訂頒之「台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將於今年年底適用,台中市政府交通局頃擬訂「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草案,並定廿四日邀集工務、經濟、消防、衛生、環保等單位開會研商。


  交通局擬訂之要點,係根據原省府及交通部觀光局頒布之要點加以修正,主要內容為:


  ─簡化原要點中第四點之規定,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1.客房在廿間以上,2.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3.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應取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4.申請設置基地面前已開闢道路寬度應在十公尺以上,5.基地跨越商業區者得合併使用。


  ─規定申請設置旅館應檢附之書件包括申請書、建築設計圖(應包括位置圖、配置圖及各層平面圖),建築物為新建造者,應增附地籍圖,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記謄本,土地非自有者並應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原非旅館用途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新設者,應增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非自有者並應檢附建築使用同意書。


  ─在台中市上一要點實施前已依照台灣省要點提出申請或經核准者適用其規定。(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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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交通運輸
  • 發布日期: 2002-10-22
  • 點閱次數: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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