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於廿一日召開的十月份第三次市務會議,修正通過「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即將發布實施。
上一辦法主要修正內容首為第七條規定,原條文為「本基金撤銷時,若有剩餘悉數繳入市庫」修正為「本基金年度若有剩餘得繳入市庫」統一挖補基金原係各管線單位向市府繳納之道路挖補費用,因此設立基金專款使用,於基金撤銷時,所有剩餘始悉數繳入市庫,但市府認為道路不斷挖補,市府仍須投資改善,而基金何時撤銷,難以預計,因此年度若有剩餘繳入市庫作為改善道路之維修改善等費用至為合理。
另一修正重點為第三條規定,原條文為「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屬留本基金,由市府投資新台幣一百萬元」係根據民國六十年頒布之預算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凡經支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非營業循環基金」,其後預算法於民國八十七年修正,其中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凡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因此統一挖補基金收支營運辦法第三條條文修正為「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由市府投資新台幣一百萬元」。(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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