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修正「台中市公園、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有關公園、綠地、行道樹之維護管理是否可委由里辦公處辦理,並列入自治條例條文,將於本案送請議會審議時了解市議會意見,但市長胡志強已指示主任秘書召開會議專案討論,找出各種可能之相關法令依據。
上一條例以前送請議會審議時,甚多議員要求市府應將里辦公處列為委託對象,但主辦單位建設局及相關單位就採購法進行研究,認為應向內政部請示方為妥善。
廿一日之十月份第三次市務會議,甚多單位首長均曾熱列發言,最後決定關於委託里辦公處辦理一事是否列入條文,將依議會意見辦理,修正條文僅將原第二款中之「…或由本府委託公司行號機關或團體管理維護」予以獨立為第三款,原第三款「招商營運」為第四款。
市長胡志強並指示由主任秘書邀集相關單位舉行會議,就里辦公處之可否列入委辦,或必須向內政部請示,提出充足理由及法令依據。(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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