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法制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在十四日召開之十月份第二次市務會議中,討論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懲處辦法」,即將由法制室公布實施。
以上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性騷擾之申訴應在被害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市府成立之「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案件如不合規定應不予受理。
─委員會接獲性騷擾申訴後,由主任委員在三日內指派三人以上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專案小組之調查。
─委員會應對申訴案件作成附理由之決定,除附帶懲處之建議外,並命被申訴人道歉,以書面保證決不再犯,或為其他處理之決議。
─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之,最長不得逾兩個月。(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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