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交通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十四日在召開的十月份第二次市務會議中通過「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修正為「台中市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並將送請議會審議。
主辦單位交通局在說明時表示:所稱公有停車場係指公有路外停車場及路邊收費停車場,公有路外停車場係指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台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路邊收費停車場係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平面式路外停車場得委由區公所管理,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經營時以分區段方式為之。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停車場者應為公司組織,登記營業項目應有「停車場經營業務」,除路邊收費停車場外,公司最低資本額應在五百萬元以上。
公有停車場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由市府負擔,其餘有關停車場經營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由受託人負擔,受託人需增添或更換之設備,應徵得市府同意,費用自行負擔,契約期間屆滿後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公有路外停車場受託人應投保建物火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並以市府為受益人,公有路外停車場受託人得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停車收費以計時為原則,並得採日票方式收費,市中心區或商業發達地區得採累進方式收費,以上收費並應報請市府核定後實施。(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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